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罗兰法官走进《法官来了》直播间,在开学季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和网友们一起聊校园安全,分析了校园安全事件发生的外因、内因以及校园安全事件发生后的责任认定,并在给网友们讲述这些案例的过程中向广大网友给出相关的建议与提示。在50分钟的直播里,罗兰法官与网友畅聊,相信你也好奇罗兰法官都聊了些啥,那就一起来回顾一下她都说了什么吧。
校园安全事件的外部因素
家长责任
就读于某职高一年级的小明在寒假假期得到父母送的新年礼物iphone6,当时iphone6并未在大陆上市,后小明将手机带回学校,有意无意地拿出手机打电话,在课间向同学炫耀,同学们羡慕,小明也很得意,消息在几天之内传遍学校,不到半个月,手机就被同校高年级的学生盗了。
就本案而言,对于被盗的孩子,如果孩子的父母在送他礼物时,能与他的年龄、生活环境相匹配,或者即使送他手机等贵重礼物时,告诉他低调一些。对于偷手机的孩子,如果在他有心理不平衡或者有偷盗的想法时,能够被父母第一时间察觉并及时引导,都不至于发生这起盗窃案件。
罗兰法官提示
沟通很重要,家长要养成跟孩子的沟通习惯。
有效沟通有前提,家长要倾听、关注,注意到孩子情绪、行为上的变化,通过语言或者非语言的方式告诉孩子,家长知道孩子的情绪、行为是有原因的,是可以理解的。在此前提之下,再进一步进行有效沟通,去引导孩子调整情绪、控制行为。
沟通技巧上,家长不能直接进行打骂或者命令,要帮助孩子认识到自己有不同的社会角色,是父母的孩子、老师的学生、同学的朋友等等,帮助孩子认识到自己有很多社会体系的支持,来自父母、学校、朋友、自身兴趣爱好、社会其他组织……这样,孩子不会因为某个角色发生中断、失败而导致他人生的坍塌,他可以在其他角色、社会体系的支持下尽快调整,恢复到正常状态,从而避免伤害他人或者自伤的极端行为。
心理学上有一个技巧叫积极关注,积极关注不仅强调家长要关注孩子积极阳光的一面,同时还要引导孩子去积极关注周围的人和事,学会换位思考,发现身边的美好。
积极关注案例
在刘母诉刘父变更抚养纠纷案中,孩子刘小某的情绪并不稳定,同时我们发现孩子的母亲因为孩子的事情还打伤过孩子的父亲,审结后我们担心刘小某有潜在的家暴危险,决定对他进行跟踪回访。在去年暑假的一次回访中,我将刘小某母子俩请到法院,一开始两人相互吐槽、表现出不耐烦,我引导双方陈述对方的优点,引导他们双方进行积极关注,但一开始双方都很尴尬,后来慢慢地母亲先说了孩子挺懂事,晚回家一定会打电话,也不乱花钱,经常陪她吃饭,刘小某在听到这些后嘟囔了一句“我妈一个人带我挺不容易、挺辛苦的”,当时妈妈眼泪就下来了。后来就从一开始的争锋相对变成很温馨的氛围。这其实就是积极关注。
社会责任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中,校内学生认识了社会青年,在学校门口打架,其中有一个孩子叫宁某,经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最终认定其系被害人,是前去劝架无辜被伤,并最终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须赔偿宁某医疗费等九万余元。但宁某的同学并不了解案情,误认为其参与打架,而判决执行过程中宁某仅得到部分赔偿,宁某在精神和物质上都有损失。为此法院联系中国人权基金会提供司法救助、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申请了小额爱心救助基金,联系学校召开宁某见义勇为表彰大会,给宁某发奖学金,弘扬正气。在表彰大会上,宁某说不后悔这么做,但是如果有机会,一定会先思考,再帮忙。
罗兰法官提示
一方面,对侵害未成年人零容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公检法司司法保护与学校、教委、未保委、中国人权基金会等社会保护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弘扬正义、肯定见义勇为、提倡乐于助人的同时,未成年人一定要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帮助他人,把善的风险降到最低,把善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法治创新
一方面是审判工作的机制创新,像涉少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涉未成年人案件前科封存制度,目前这些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上升到法律规定了,此外,还有正在探索的涉少民事案件中的社会观护制度等。
另一方面是审判延伸工作不断创新,像心理疏导、回访帮教、司法救助等,这些也都是制度的创新。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增加一些新的举措。
校园安全事件的内部因素
根据未成年人在校园安全事件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分为三类:
双重主观故意
孩子对自己的行为及损害后果都存在故意,这种一般是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引发伤害,像社会广泛关注的校园欺凌暴力案件。
单纯行为故意
孩子自身行为存在故意,但并不期待损害后果发生,甚至是不知道会产生这种后果。
案例一
刘某、赵某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课间在操场休息时刘某从赵某身后将正在与同学聊天的赵某推倒,致使赵某头部受到碰撞。后诊断为:头部外伤、头部软组织损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此后陆续在医院治疗。因赵某无过错,刘某的推搡行为是导致赵某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刘某与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共同承担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虽已对涉事原、被告双方进行安全教育,但未及时检查救治并通知家长,承担10%赔偿责任。
案例二
李某、王某为初一年级学生,系好友,课间到楼下自动售货机买水,在返回教室时,李某想开玩笑绊一下王某,后将王某绊倒,经医院诊断:王某系左胫腓骨骨折,并进行复位和外固定手术。后鉴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近十万元。
无主观故意
主要是一些不恰当的行为如嬉戏打闹等造成伤害。
丁某与张某系小学六年级隔壁班学生,课间张某与他人在教室楼道内打闹玩耍并在边奔跑边回头张望过程中,与从教室正常走出的丁某左侧相撞,致丁某受伤倒地。事发后,丁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检查,并被学校老师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头皮血肿,脑外伤后神经官能症性反应。后续对丁某带来不能坐飞机等隐性的损失,也给双方家庭造成极大影响。
罗兰法官提示
1、多学多看。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法律知识。一方面,知道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孩子和家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去伤害他人。另一方面,学会自我保护,对危险进行预判,比如剧烈活动前要热身,躲避追跑打闹的同学,遇事尽早告知父母、老师,甚至向警察救助。
2、自我控制。要有意识地延迟满足,知道现在的克制是为了以后的长远。比如,追跑打闹适度,不带危险性文具、玩具到学校,冲动时三思而后行,不要莽撞。
校园安全事件的责任认定
有一个普遍的误区是,有些家长认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出事,受伤了或者伤害别人,学校就有责任。尽管侵权责任法第38、3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学校应当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责任。
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我国民诉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要作为共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学校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仍然是第一责任人。
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贾某案发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体育课期间坐在地上进行体前屈“摸摸小脚丫”项目,体育老师在按压贾某双肩辅助体前屈过程中,贾某腰疼并哭泣,后送医院就医,诊断为腰部外伤,尾椎骨压缩性骨折。
此案中,一方面,孩子案发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面,没有其他侵权人,体育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所以此案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周某案发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组织歌咏比赛,在音乐阶梯教室排练,周某站在第二排最左侧,排练中晕倒、摔伤,后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视神经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学校承担了主要责任,周某承担了次要责任。
此案中,因学校未及时发现学生异常情况,且周某系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说明学校管理存在瑕疵,学校负主要责任;因周某已经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自我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所以负次要责任。
学校不承担责任
像前面谈到的张某课间追跑撞到从隔壁教室正常走出的丁某以及李某绊倒王某的案件中,学校都不承担责任。
目前这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有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学校要尽到的义务其实比较明确,首先是学校有普法宣传、有规章制度,一般这些案件中孩子追跑打闹都是违反校纪校规的;其次是在校园安全事件发生事后,学校能第一时间发现,积极救助并通知家长,一般情况下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