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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撞上”疫情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23] 来源: 作者:北京政法网

  课前提问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突然,且政府有明确强制性通知,一般而言,对因疫情管控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那么,疫情期间,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吗?违约责任是否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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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建业公司与北海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北海公司购买建业公司服务,总金额6885008元。后北海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合同违约,建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海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律师费。北海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北海公司因疫情缺乏资金履行本案合同,符合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情形,故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明确,所以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北海公司一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建业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的采购合同,不再向建业公司支付货款,双方公平分担诉讼费、保全费。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法官释法

  具体而言,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一般指债务人所有的特定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而无法履行合同给付义务,或是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债务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可以给予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在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照民法过错责任原则;另一方面,利于促使人们充分预测市场交易中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合理解决风险损失分担问题,进一步鼓励市场交易,促进市场繁荣。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合同不能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此案中,涉案合同签订在前,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北海公司支付货款的时间也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北海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未依约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无权以其违约之后的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北海公司收入状况也系自身经营问题,并非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涉案合同义务,与涉案合同无关,北海公司无权据此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北海公司向建业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损失,并驳回北海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随堂笔记

  新冠肺炎疫情不是不履行合同的“护身符”。当企业面对对方要求延期或解除合同时,要看是否属于新冠肺炎疫情下不予免责的情形,要勇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合同纠纷时,企业之间也需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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