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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礼赠食品后不适,送礼人需担责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课前提问

  逢年过节少不了礼尚往来。春节将至,年味渐浓,除了自家的年货,很多人还备齐了走亲访友的礼盒。但近年来,因好友礼赠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如果食用他人赠送的食品后身体出现不适,能否向赠与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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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栗子

  王先生与张女士相识多年,张女士经常利用空闲时间帮助王先生照顾家中宠物。为表示感谢,王先生从正规网店购买了某品牌的茶叶送给张女士以表感谢。张女士收到茶叶饮用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张女士便将茶叶拿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发现该品牌的茶叶中添加了色素。张女士遂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检测费10000元。对此,王先生表示,茶叶是从正规店铺购买的,赠送前他也特意检查了茶叶的保质期。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在社会人际交往过程中,朋友之间基于情谊关系赠送礼物,这种行为通常具有无偿性、利他性等特点。法院对于赠送礼品一方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会参照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水平来进行认定。如果礼品质量问题已经超出了送礼人的合理预见程度,在无其他法律情形时,送礼人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礼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给收礼一方造成损害,则收礼一方依然有权向产品的销售方或生产方主张赔偿。

  本案中,根据双方事实陈述,王先生系基于二人情谊,出于善意从正规渠道购买茶叶赠与张女士,赠送时茶叶尚在保质期内,没有证据表明王先生明知茶叶有问题却故意不告知张女士,因此,即便茶叶某项指标可能存在问题并由此对张女士造成侵害,也已经超出王先生作为普通人的合理预见程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随堂笔记

  春节购物送礼,购的是“顺心”,送的是“安心”。大家在购买年货礼盒时,应选择口碑好的大型平台商家购买,收到礼品时需检查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是否齐全。收到礼赠食品的小伙伴们,除了注意食品储存条件,也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食用。虎年春节即将到来,小政祝愿大家开开心心、平平安安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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