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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冠军的肖像能随便“借”用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12] 来源: 作者:北京政法网

  课前提问

  随着北京冬奥会比赛的进行,奥运健儿的形象逐渐为大众熟悉,成为社会公众人物,许多商家也看准了机会,纷纷邀请他们拍商业广告或将其形象印制在产品外包装上。

  但也有商家未经运动员同意就使用本人照片做商业广告,这些行为合法吗?如何合理使用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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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栗子

  2004年11月,奥运冠军刘翔以某报社未经其同意,在封面采用自己跨栏镜头的图片,并为某公司的购物节做封面广告构成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报社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专家释法

  使用运动员的照片时应注意哪些要点?

  运动员的五官形象是否具体;

  身体的体态是否完整地呈现;

  需要经过运动员本人或其团队的同意等。

  若违反上述几点,使用运动员的照片,则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

  2005年12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某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受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为消除这一行为给刘翔人格带来的商业化负面影响,判令该报社刊登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如何合理使用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制作其肖像是一般原则。当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五种情况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公开或制作其肖像。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种情况,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目的条件,只能是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和教学研究的目的;

  2.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其范围不能广而告之,不能扩大;

  3.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未公开的肖像,即使符合以上两点,也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而使用。

  随堂笔记

  北京冬奥会赛场上选手们争金夺银一决高下,赛场外很多商家也借着冬奥会的东风经营着自己的“奥运生意”。小政提示,随意使用运动员个人照片或擅自售卖奥运会周边商品,很可能会构成侵权。商家千万不要为迎合市场需要盲目跟风,有关平台也不能为此类不法行为提供空间,消费者也更要警惕起来,共同维护好奥运冠军的肖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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