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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奥会带动滑雪热 这份风险提示请收好!

本站发表时间:[2022-02-05] 来源:北京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课前提问

  近年来,随着北京成功申办2022冬奥会,以及“三亿人上冰雪”口号的提出,滑雪运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体育爱好者走入滑雪场,体验滑雪带来的自由和刺激。

  然而,滑雪其实是一项风险系数比较高的运动。在参与滑雪运动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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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栗子

  因乔某在滑雪过程中对10岁的欧某进行撞击,导致正在雪道下滑过程中的欧某摔倒,并致其右大腿股骨干断裂式骨折。欧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乔某、A滑雪场赔偿因伤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等费用。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释法

  一、第三人原因导致滑雪者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和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第三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伤者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第三人造成的风险一般是指滑雪者之间因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而发生的碰撞风险。乔某在滑行过程中未及时安全避让欧某,以致双方发生接触致欧某受伤,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滑雪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滑雪者对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欧某案发时年仅10周岁,其父带欧某进入风险较高的中级滑道滑雪,并放任欧某独自在中级滑雪道上滑雪,既未在旁辅助,亦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尽到监护责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案发时其与乔某的方位及滑行顺序,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减轻乔某的赔偿责任。

  滑雪者自身的风险一般体现为:在不适宜滑雪的状态下进行滑雪导致的风险、未按规定穿戴滑雪器具导致的风险、超越技术水平选择滑道导致的风险、在滑行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的风险等。

  三、滑雪场履行安保义务不合格导致滑雪者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滑雪场作为滑雪活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保障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对滑雪者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滑雪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滑雪场的责任。

  A滑雪场作为滑雪场管理者,对于未成年人独自进入较高风险的中级滑道滑雪,未能合理预见相应的风险并进行提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随堂笔记

  滑雪虽欢乐,安全需注意!对于滑雪场来说,应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滑雪潜在风险,保障滑雪人群的安全,为冬奥“滑雪热”保驾护航。对于滑雪者而言,要有风险意识,量力而行,严格遵守滑雪场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这样才能保护自己和他人,平安顺利度过快乐雪季,一起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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