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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民法典》看《心居》

本站发表时间:[2022-04-09] 来源:北京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期,电视剧《心居》热播,该剧透过上海一户普通家庭“买房”“卖房”的微观视角,展现了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为了实现目标的努力。在感悟剧中人生活冷暖的同时,还有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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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顾磊之死谁负责?
  剧情回顾
  冯晓琴想要买一套价值两百万的旧公寓,因资金问题引发家庭矛盾,顾磊和冯晓琴在争执中,致顾磊摔下楼梯,头部撞破邻居在属于公共区域的楼道间放置的玻璃失血而亡,冯晓琴作为受害者家属将邻居告上法庭。作为剧情的一部分,剧中人物就顾磊之死的责任有一番激烈的争论,而在法律上就顾磊之死责任的承担以及具体赔偿如何认定?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顾磊之死责任的承担以及具体赔偿认定:
  1.责任承担问题。按照常理,人从楼梯摔下不过是受伤,一块玻璃的存在使情况变得危险,并直接导致了顾磊的死亡。因此,邻居董阿姨在属于公共区域的楼道间堆放危险物品的行为,具有明显过失,应当对顾磊之死承担责任。但董阿姨并非全责,因为就整件事情来看,冯晓琴和顾磊均属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拉扯中应当顾及到所处的环境,具有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应对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2.赔偿标准问题。剧中冯晓琴只是要求了赔礼道歉和1元的损失赔偿,但依照顾磊所在地上海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二十年计算,大致算下来也有一、二百万,即使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冯晓琴要求顾阿姨赔偿个几十万也是合情合理。
  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小区楼道、停车场、楼梯间、电梯间等,都属于公共区域,在该区域放置、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使他人受到伤害的,由堆放物品人承担侵权责任。
  2、婚内购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剧情回顾
  剧中,引发冯晓琴和顾磊夫妇争执的导火索系借钱买房,顾磊的姐姐顾清俞提醒弟弟:“房产证上不能只有冯晓琴一个人的名字”,让冯晓琴听到后认为顾家全家防着自己,引起误会。冯晓琴和顾磊已经结婚多年,冯晓琴为买房各处借款,均是以夫妻名义,那么在法律上,冯晓琴此次买房如何认定?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内购房,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房产证仅有冯晓琴一人的名字,房屋也属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3、假结婚买房是否可行?
  剧情回顾
  受上海限购影响,顾清俞听信中介推荐,欲通过假结婚买第二套房,最终借此机会与心中的“白月光”施源重逢。现实生活中,因为城市买房限购而采取假结婚、假离婚实现买房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这中间有何风险问题?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假结婚的风险有:
  1.财产风险。二人结婚时间越长,就会形成越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是平等分割的。一些假结婚当事人认为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作了相应的约定就能高枕无忧,实际上如果婚前财产协议写得不够严谨,离婚时发现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之外或者因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2.债务风险。假结婚是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的债权人的效力,假结婚很可能为自己带来潜在的债务风险。
  3.继承风险。结婚是十分特殊的民事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所以假结婚的夫妻一方如果遭遇意外,那么另一方便取得对方所有财产的部分继承权。
  任何利用假结婚、假离婚买房买车,将婚姻当做交易,钻法律漏洞的行为,前一秒为获得一点私利的得意,下一秒将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后果轻则不法所得化为泡影,重则面临法律的制裁。
  随堂笔记
  人有所居不等于心有所安,追求幸福生活绝不能挑战法律底线。小政提示大家:安全无小事,随手一放成隐患,请勿在公共区域乱堆乱放,避免产生安全隐患。人生路没有捷径可走,钻法律漏洞终会害人害己。只有遵纪守法为了心中所想不断努力,才能找到属于自己的心灵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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