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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礼物能退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2-05-07] 来源:北京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课前提问
  现实生活中,部分单身人士因社交范围有限,通常会选择通过交友软件扩张交际圈。不少相亲交友软件还会提供虚拟礼物供注册用户购买及使用,这种虚拟礼物能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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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栗子
  刘强下载注册成为某相亲交友APP的用户,并花费6元购买了60支虚拟“玫瑰”,平台同时又赠送了几十支玫瑰。随后,刘强在该APP上进行了时长为6分25 秒的相亲,未使用“玫瑰”。
  刘强认为:该APP提供的多项交友服务均需要充值才可以获得,这并不符合自己相亲交友的目的,而自己购买的60支“玫瑰”一直未被使用,因此应当将其花费的6元定性为押金或预付费。同时,APP《用户协议》中“您知晓并同意,玫瑰一经购买成功,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兑换为法定货币,且公司不予退款……”这一条款排除了其取回押金或预付费的权利,因此刘强诉请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退回其支付的6元钱。
  该APP的运营者认为:虚拟“玫瑰”是刘强用法定货币按比例兑换而来,用于在平台上进行消费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属于虚拟货币而非刘强所称的“押金”。其他同类交友平台均有类似条款,相关约定条款在行业内很普遍。且刘强在对此有异议后直至起诉前均未联系过APP运营方提出退费申请,其行为不符合常理,属于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刘强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案中,关于刘强主张的《用户协议》条款的效力问题及与此相关联的退款问题,从条款内容设置上看,运营方对涉案条款内容进行了字体加粗加黑提醒设置,相应内容亦不违背虚拟商品兑换领域的通常做法,不存在不公平地损害刘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涉案条款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且刘强交纳的6元也并非押金,系购买涉案软件虚拟礼物“玫瑰”的付款,根据涉案用户协议,刘强要求退还的要求违反了约定。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刘强的该项上诉请求。
  目前,社交、游戏等网络平台通常会提供称法不一但本质相同的“虚拟货币”,用于在平台内打赏、消费、赠与或兑换其他权益、服务等,且行业惯例为充值成功后不予退款,原因之一就在于避免不法分子及犯罪集团将网络平台的虚拟货币反向兑换为法定货币来达到洗钱的不法目的。
  根据《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随堂笔记
  网络运营商通常会在《用户协议》中以格式条款形式对虚拟货币的处理予以明确说明。
  鉴于此种行业惯例及监管规定,游戏、社交等网络平台用户,在充值虚拟货币、虚拟商品或任何平台服务时,应尽可能耐心阅读平台相关协议条款,尤其是平台通过字体加粗加黑特别提醒的内容,对标的物的法律属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及事后的责任承担均有所了解后再进行充值,务必做到适度、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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