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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9期:如何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站发表时间:[2018-10-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我国法律禁止约定到期不能还款以抵押财产直接抵债,但实践中,为了规避法律,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再同时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即将借款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房屋出卖给出借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双方即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由借款人将房屋出卖给出借人。
  但是,由于近年来房价增长迅速,有的出借人临界还款期限时故意躲避,恶意造成借款人到期无法还债的事实。此外,还经常出现出借人获得售房委托书之后,与买房人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买房人购买后,立即出售变现,使得借款人遭受极大损失。
  遭遇此类纠纷时,借款人(卖房人)要如何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呢?
  1、此房屋买卖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可通过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明此房屋买卖的背景是民间借贷,而委托公证卖房只是担保此民间借贷的债权,借款人(卖房人)作此委托公证并无出售房屋的意思。
  2、可通过此委托公证及房屋买卖诸多不合理的地方来证明:委托人与代理人不认识、代理人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关系密切、委托人未授权代理人出售房屋的价款范围、买房人买房前未看房、房屋买卖合同缺少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买房人全款买房等。
  3、买房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如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低于市场价的70%)等。买房人并未实际全额支付房屋价款且代理人未催告、买房人未催告代理人交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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