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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期:重婚罪有哪几种类型?

本站发表时间:[2018-08-07] 来源:找法网 作者: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二、犯罪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生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崇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人上事实婚的重婚。

  (4)与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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