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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期:工伤鉴定期限有什么要求?

本站发表时间:[2018-08-10] 来源:找法网 作者: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一、劳动能力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上可见,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在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比较合适的时间。

  二、收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包括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和其他与鉴定有关的必要费用两大部分。直接用于鉴定的费用,主要用于下列各类事项:

  (1)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聘请专家应当给付的报酬。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邀请专家参加鉴定的费用包含在鉴定费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得就此另行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2)召开劳动能力鉴定会议的费用;

  (3)制作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表、卡、册、证等费用;

  (4)其他与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的收取均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是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费用。

  ①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省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每人次280元;

  ②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③申请复查和再次鉴定的,鉴定费以及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方承担;

  ④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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