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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无法担任人民陪审员?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杨永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联合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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