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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方式不当?小心有理变无理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10]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五一国际劳动节到了

  除了享受五一小长假的欢乐时光,

  我们也要不断学习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怀小检今天就来带你了解一下

  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正确渠道和错误打开方式

  劳动者正确维权方式

  在维权或者讨薪前,应准备好劳务合同、考勤记录、结算单、工资条等能够证明务工的证据材料选择以下渠道解决:

  1.与用工单位协商调解;

  2.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3.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提示一下,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有“欠薪线索投诉”通道哦;

  4.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以到法律援助部门请求帮助等方式拿起法律武器。

  检察官提示

  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索要劳动报酬、

  追索合法债务的权利

  但禁止使用殴打、

  非法拘禁等不法手段讨要债务

  用违法手段讨薪不仅难以达到目的

  还可能有理变无理,

  使自己陷入牢狱之灾

  让我们看几个用错维护权益方式的案例

  案例一

  2018年11月,艾某到某楼盘工地向高某讨要工程款时,因工程结算问题发生口角纠纷,艾某因气不过召集工友吴某等三人到工地讨要工程款,并指使吴某等三人殴打高某等人,造成高某和同伴二人轻伤二级损伤。艾某等4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他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十一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二

  2019年12月,李某为讨要工资,约其他三名工友蹲守老板门口,将夜归的老板押上租来的汽车至自己老家,在整个过程中,李某虽未对老板进行打骂,但因非法剥夺他人自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役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案例三

  2017年1月,许某因讨薪不成决定“给老板点颜色看看”,其乘工友下班而车间管理员尚未锁门之际,悄悄返回车间用暴力砸坏了生产设备,给工厂生产造成十五万余元直接损失和二十一万余元间接损失。许某为泄愤恶意破坏单位正在使用的生产设备且造成巨大损失,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四

  2016年4月,因讨要工资未果吴某怒火中烧,拿起棒球棍将停放在店门口的老板驾驶的宝马车一通狂砸,造成该车玻璃、引擎盖、翼子板等多部位损伤。吴某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手段并非正道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合法讨薪多种方式

  冲动犯罪抱憾终生

  国家建设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

  在这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

  让我们为所有勤劳付出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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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