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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租房核查结果告知书 提行政复议为啥没受理?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17] 来源: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 作者:

  众所周知,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过,并非任何情形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两者之间在法律上需要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假如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此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申请就不在受案范围之内,显然是“走错了门儿”。下面,给大家介绍的一起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一起来看个究竟。

  小百科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申请人针对行政许可中的告知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若该告知行为并不导致行政许可程序事实上的终止,则该告知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对其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5年1月23日取得公租房租金补贴备案资格,此后一直正常领取公租房租金补贴。2019年5月9日,李某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并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填报家庭年收入17575.68元,家庭净资产0元。

  同月24日,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显示“李某家庭人口2人,该家庭年收入为13500元,家庭银行余额总和7029.42元。此外,车辆1辆,无投资企业及个人工商户信息。”

  同年7月18日,海淀区人民政府上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向李某作出《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告知书》。根据该告知书,该办事处对李某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情况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查,结果为未通过,原因为2019年公租补贴复核时,家庭自报李某为退休人员收入为10015.68元,资产为0元;核对报告显示其名下有一辆轿车,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北京某公司就业,收入合计18000元,均未如实申报。

  同时告知,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李某家庭计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补贴。此后,李某因不服该街道办事处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

  本案中,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如对信息比对核查结果有异议,应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后,对于不再符合相应准入条件的家庭及时作出取消租金补贴资格的决定。故被申请人将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仅是过程性行为,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告知书》中关于“你家庭计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补贴”的内容,超越了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应予纠正。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针对《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告知书》中关于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告知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撤销《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告知书》中关于“你家庭计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补贴”的内容。

  相关法律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息比对核查工作调整到初审环节,由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启动操作。管理服务平台对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申请家庭进行自动锁定,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有关家庭。对比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应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家庭。

  第二条规定,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管理服务平台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备案资格复核家庭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复核家庭对信息比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第一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复查,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情况核实处理。不再符合相应准入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根据前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资格复家庭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并及时将未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的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书面告知有关家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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