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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敲诈勒索案件频发亟需治理传播平台净化互联网空间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05] 来源: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以案释法】“自媒体时代”敲诈勒索案件频发亟需治理传播平台净化互联网空间

  随着我国互联网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产品日益充盈着人们的生活,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直播平台等自媒体、新媒体越来越成为传播新闻事实、进行宣传报道、沟通交流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以在自媒体平台曝光、删帖为由敲诈勒索财物案件明显增加。该类案件呈以下特点:

  一、以在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发布个人隐私为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朋友圈、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具有随手拍、随手发、用户多、传播快等特点,如果传播个人隐私等内容,容易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慌而被迫交纳财物。如薛某敲诈勒索案中,犯罪嫌疑人薛某与已婚被害人英某相识,交往中两人有暧昧言行。认识三个月后,薛某以将英某的单位、家庭信息、两人聊天记录等个人隐私在朋友圈、抖音发布为由索要钱款人民币52万元。被害人英某由于担心上述个人信息被公布后对其工作、家庭生活产生不利影响,遂被迫支付了部分钱款。

  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负面报道、评论后,以删帖、继续合作消除影响为由索要财物。

  近年来,一些经营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的传媒公司、文化公司应运而生,经营者雇佣写手以牟利为目的撰写文章,一些文章经过推广被大量阅读和转发后,能够影响网络舆论获取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基于自媒体平台的传播影响,以合作为名义,向企业或个人收取财物。如王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王某等人运营一关注人数达25万人的微信公众号,每篇文章阅读量能达到上万次,有的爆款文章能达到十万次。2020年某公司准备申请上市,王某遂在公众号内发布了该公司的负面报道,被害单位担心负面文章影响其上市计划,于是同意了王某等人的“合作”要求,向嫌疑人支付人民币20余万元。

  三、在直播平台、贴吧等散布消息毁坏被害人形象,影响被害人经济利益。

  自媒体时代,直播平台、贴吧等成为“流量经济”的典型代表,很多平台主播设有粉丝群等进行个人宣传,精心打造良好形象。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在被害人所在的微信群、粉丝群等散布负面消息威胁被害人,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如许某敲诈勒索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原系被害人张某淘宝直播平台的顾客,还加入了张某的淘宝粉丝群,后两人发展为网恋关系。因感情纠纷,许某在张某的直播平台、粉丝群中发布张某系渣男等言论,使张某迅速“掉粉”,并向张某索要15万元,后张某被迫支付了钱款。

  四、以自力救济、舆论监督等为由超越法律边界索要经济利益。

  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通过自媒体平台曝光侵害事实进行舆论监督,成为很多弱势群体维护个人权益的重要途径。一些犯罪分子在没有侵害事实的情况下仍以舆论监督为威胁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往往是有一定职务级别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企业、机构。如唐某敲诈勒索案,唐某系某工程公司职工,因与公司存在矛盾被公司辞退,后唐某以“曝光该公司承包的政府工程与公职人员不当交往”为由向公司索要“损害赔偿金”50万元,唐某到案后,承认其系向单位索要赔偿金未果后采取的不当行为。

  检察官提醒

  自媒体内容发布者或平台应遵守互联网准则,避免为吸引流量或者牟取利益而虚构事实、泄露隐私。个人维权应选择正确渠道,网络言论可能盲目,或者功利,请勿偏听偏信,在未查明真相的前提下谨慎转发,避免沦为犯罪工具。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