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虽然喝了酒但没开车啊,这也犯法了吗?”在提讯时,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曾提出这样的疑问。检察院为什么认定他犯了危险驾驶罪呢?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5日晚,马某某和朋友巩某某等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饭店参加公司聚餐,期间两人一同饮酒。酒后,巩某某提出开马某某的车顺路回家,马某某便把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巩某某,自己坐上副驾驶的座位。结果,巩某某驾车途中遇到执勤民警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马某某在明知巩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的机动车交由巩某某驾驶,马某某系巩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马某某系巩某某危险驾驶的帮助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大兴区检察院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即使没有酒后开车,以下几种情形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1.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驶机动车,仍极力劝酒,且酒后放任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 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3. 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本案中马某某的行为符合第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