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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说“不”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2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根据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以下简称监护人)包括: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二)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四)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处理监护侵害行为,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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