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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进窨井里,责任谁来承担?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28] 来源:北京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民法典通解通读丨掉进窨井里,责任谁来承担?

  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而在以前的《侵权责任法》中无此明确规定。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解读民法典中有关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

  男子溺亡化粪池 责任谁来承担?

  因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男子不慎跌落化粪池溺亡。家人几经波折最终确认此事发厕所属于石景山区某公司管理,遂将管理方起诉至法院。虽然立案时《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但此案更宜适用《民法典》。经法院审理,这家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表明这个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或者具体使用人,法官认定其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妥善维护或者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的职责,推定存在过错,承担本案主要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掉进窨井里,责任谁来承担?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8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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