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 > 小政问答

无理由退货,真的不需要理由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0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2019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为“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当我们在网上购物时、在家具城挑选家具时,商家常做出“7日内无理由退货”等承诺,承诺消费者可以信心满满的放心消费。然而,无理由退货,真的不需要理由吗?商家口中“开箱签收之后就不能退货”、“手机激活以后不能退货”、“退货之后不赔偿”,这些理由合法吗?下面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三个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常见的因“无理由退货”而产生的消费纠纷及处理情况。

  开箱签收之后,就不能退货吗?

  小王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三件衣服,共计264元。小王家人收到货将钱给了快递员,小王下班到家打开包裹后发现衣服质量很差,随即联系商家说明情况,要求退货并退款。商家称只可换不可退,并拒绝提供具体的退货地址。小王认为该商家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的嫌疑,要求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商家抗辩称,我们的商品支持开箱验货,签收证明商品没有任何问题,因此商品可换货不支持退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小王提供的快递单、转账记录、聊天截屏,以及订单,显示小王与商家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虽然小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收到货物的次日即提出了退款申请,且本案中的商品明显不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货物,小王有权提出退货。故对于小王请求退还货款26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小王应将其所购买的3件衣服退还给商家。

  法官提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优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销售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手机插卡激活了,可以无理由退货吗?

  2017年5月,小杨在某购物网站购买苹果手机一部,支付价款2700元。小杨收到货激活试用以后,感觉不满意,随即发起7天无理由退货,但屡次遭拒,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退款退货,并赔偿自己维权产生的交通费140元。购物网站辩称,小杨购买手机后使用并激活,网站上有提示,已经激活或者贬值金额较大的商品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杨与购物网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小杨系消费者,购物网站系网络商品销售者。小杨在购物后7天内提出的无理由退货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购物网站未举证证明手机激活后贬值较大,因此法院支持小杨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小杨请求购物网站赔偿维权所致的交通费140元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维权必然支出,且有证据支持,其金额亦合理正当,法院亦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于不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了规定,《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于第二十五条的实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应当认为,某一商品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一)一经激活或者试用,价值贬损较大;(二)网络商品销售者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本案中,购物网站作为网络商品销售者,其主张诉争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应就以上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第一,本案双方虽认可涉案手机已经激活,但购物网站未举证证明价值贬损较大;第二,网络商品销售者所设置的“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显然应当与消费者点击购买行为形成两个独立完成的流程。购物网站主张其在非首页位置进行了提示并且消费者进行了点击购买即构成网络商品销售者完成了该项义务,混淆了“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与“确认购买”两个行为,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对该购物网站的意见未予采信。

  无理由退货之后,是否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小马在某网上商城的商家花费3880元购买了4个项链,所售项链网页标题中宣传商品为锆石。锆石的化学成份是硅酸锆,是一种天然宝石。小马收到货后发现商品做工粗糙遂向商家提出质疑,商家告诉小马商品材质为合成锆石,小马遂将项链退还给了商家。小马认为,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天然宝石的命名直接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或其矿物名称,无需加“天然”二字,合成宝石的命名必须加“合成”二字,人造成宝石的命名必须加“人造”二字。商家的行为是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该网上商城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小马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商家和商城连带赔偿三倍货款11 640元。商家答辩称,销售的商品符合法律规定,且商家已经为小马办理了7日无理由退货,退货退款协议达成意味着小马放弃或丧失主张三倍赔偿的权利。商城答辩称,该网上商城不是合同当事人方,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商城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马自商家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价款,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在网页宣传页上将合成锆石宣传为锆石,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产品为锆石。商家的上述做法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三倍赔偿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因消费者在达成退货退款协议时未及时主张而灭失。故小马有权在达成退货退款协议后,再行要求三倍赔偿损失。商城作为网络经营平台,提供了涉案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商城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法院对小马要求网上商城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于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进行了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于消费者受欺诈后请求赔偿进行了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商家提示,自行查询商品是否属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对于受商家欺诈而购买的商品,不仅可以要求退货,还可以请求商家进行三倍赔偿。消费者购物时,应留存好购物记录、支付凭证及与商家沟通的记录,收到不满意的货物后立即提出退款申请。消费者诉讼维权,在无法获取商家确切信息时,可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由其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网络交易平台拒绝提供或无法提供的,则消费者可以要求该平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