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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车场,汽车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砸坏,能否向停车场索赔?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1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郭敏娜

  问:某个周末,小付一家人到商场购置年货,将汽车停放在了商场附近的某停车场,并向停车场管理人员交纳了停车费。年货采购完毕,小付一家人准备取车回家。到达停车场后,发现汽车的后玻璃被人砸坏。小付找到停车场管理人员,经调取监控,发现砸车窗人员是附近流浪人员孙某。孙某由于精神障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没有其他监护人。小付向停车场主张赔偿,停车场负责人拒不赔偿,并称:“车窗是孙某砸坏的,与停车场无关!”想问的是,由于侵权者孙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其他监护人,小付是否可以向停车场索赔呢?

  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判断停车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参照以下情形认定:(一)车辆所有人是否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控制;(二)停车场是否向车辆所有人收取费用;(三)停车场和车辆所有人是否有保管车辆的合意。

  根据案情描述可知,侵权人孙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没有其他监护人,所以小付无法向侵权人孙某主张赔偿。

  小付在进入商场前,将汽车停放在了停车场;向停车场工作人员交纳了停车费;小付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小付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由停车场暂时保管汽车的合意。所以,停车场应当对小付的汽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因保管不善而导致孙某砸坏汽车的行为,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小付是可以要向停车场主张相应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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