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陈某与一石化厂企业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初,因母亲生病住院,他休完了当年十天全部年假照料母亲,最近他被调到了某采油厂,因孩子上大学,他准备再修年假送孩子入学。请问:换新单位后,在原单位已休满年假还能再休年假吗?
答:
根据《职工带薪年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的假期。如果职工调换新单位后,在计算当年度职工应享受年假时间时,新单位应按职工在新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年假,不能以其在原单位已休满年假拒绝。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1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规定的,当年度年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本案中,陈某跳槽后,有权提出再休年假,新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折算确定其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