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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1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腾飞
问:我的一位朋友出差时将他两条名贵的狗放在我家寄养。前几天我外出遛狗,由于一时疏忽,没有照看好,其中的一条狗被行驶的小轿车撞死了。请问我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我朋友的损失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您是无偿保管,仅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如果您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
丁彧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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