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你好!三年前我丢了一块手表,今年我发现张某戴着我的手表,经询问得知此表是张某从一个手表店老板郑某那以市场价500元买到的,请问我有权要求张某将手表返还给我吗?
答:
你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期向无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以,你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手表,但需支付张某500元,之后你可以向无处分权人,即手表店的老板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