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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校园伤害发生,你知道如何维权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28] 来源:朝阳法院网 作者:
  见诸报端的校园伤害事件将校园安全问题带入公众视线,同学之间的打闹、校外人员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教师对学生的体罚都无不提醒父母以及社会各界对校园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今天,我就从民事角度,为您解析当孩子在校园受到伤害,应该如何维权。
  首先,向您解析一个法律名词——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三种划分:
  1、8岁以下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来代理实施;
  2、第二类8至18岁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第三类18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为16岁)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对自己从事的民事行为负全责。
  在校学生根据年龄不同,可以涵盖上述3类。不同类别,所适用的侵权规则也有不同。
  第一类和第二类,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由此可知,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类,18岁以上(含18岁),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如果是全责就要自己付对他人实施侵权的全部责任。
  第二个问题,向您讲解校园侵权中,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我们发现,《侵权责任法》38条和39条的表述是不同的,反应出举证责任的主体不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到18周岁的孩子,侵权人承担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学校有责任学校才承担责任。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下的孩子,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学校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校自己不能证明,学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在一定限度上体现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
  对于校外人员对18周岁以下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生发生的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害人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要在因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举个例子让您对这个问题更明白:
  第一个例子,王某在上幼儿园期间,被同学林某打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林某的父母。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事发地点在幼儿园,还要考虑幼儿园是否需要承担管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否则也应承担责任,如果不能,则幼儿园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例子,如果王某是在上小学期间,被同是四年级的同学林某打伤,赔偿主体会不会有所不同呢?同前一个例子思路一样,首先,根据王某与林某的年级推断,两人应该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林某造成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林某的监护人也即父母来承担责任;其次,事发地点在小学,根据《侵权责任法》39条,因为受害人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受害人王某或其父母能够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也要承担责任。
  可见,两种情况下,侵权人父母都要承担责任,而学校是否需要担责的举证人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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