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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做游戏过程中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0]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郭敏娜

  问:

  2017年6月中旬,我的两个学生张某和赵某(均为7岁),课间在操场上做游戏。张某推着抓着攀登器上垂下的绳子的赵某,赵某荡着玩。过程中,赵某不慎从绳子上掉了下来,由于攀登器下方的沙坑内没有沙子,导致左膝关节及腿部受伤。赵某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以此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约2万元。赵某应该找学校,还是找张某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的,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那么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学校并未将攀登器上垂下的绳子盘好,且绳子下面没有装上沙子,导致赵某掉下受伤,可知学校并未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所以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在游戏过程中推拉赵某抓着的绳子,导致赵某摔下。所以,张某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赵某在玩耍过程中,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不强,对其自身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可以减轻学校与张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赵某可以找学校与张某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特别提示家长,不能简单地认为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自己就能放心地“不管了”。父母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与学校、老师共同保护好孩子的安全,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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