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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1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贾小颖

  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十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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