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前提问
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例如散播谣言、公布他人隐私等。
什么是人格权?若人格权遭受侵犯该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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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栗子
周光与张明系同事,两人同住一个小区,二人因工作意见不合多次发生争吵。一天,周光发现小区围墙上张贴有多张纸条,内容是周光生活作风不好,婚内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一些居民路过时驻足观看,指指点点。周光大怒,通过调取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小纸条系张明在不同时间张贴。周光找张明理论未果,张明表示还会继续张贴纸条。过了几天,周光又在小区发现同样内容的纸条。周光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张明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裁定,责令张明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官释法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首次规定了针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禁令制度,该制度设立的积极意义在于及时制止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更加侧重于人格权保护的事先预防。
法院要作出侵害人格权的禁令,需要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是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紧迫性;
第二,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也可以理解为,如果不立即采取禁令措施,将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用金钱来弥补的损害;
第三,申请人具有较大的胜诉可能性,这意味着禁止事实的行为确有可能构成侵权,而且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处的胜诉可能性是一种盖然性的判断;
第四,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相关侵害行为,对于即将实施的侵害行为,申请人只要能够证明他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有损害之虞即可。
本案中,周光有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明正在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该行为一直持续;如不及时制止张明的行为,将会对周光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且该影响难以弥补;周光提供的小区监控、照片、小区居民的证言可以证明张明一直在通过张贴小纸条的方式侵犯周光的人格权。以上符合法院作出侵害人格权的禁令要满足的四个要件。
人民法院一旦做出人格权禁令的裁定,该裁定在到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效力,行为人应当按照禁令的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行为人拒不停止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随堂笔记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顺应时代需求,更全面保障人格尊严与权益。我们虽然享有言论自由,但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当出现问题或矛盾时,大家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侮辱贬损、捏造歪曲事实或曝光对方隐私,借由舆论的力量来占领高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应当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
下课时间到,小政与你下节课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