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 > 小政问答

如何区分值班与加班?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05] 来源:昌平法院网 作者:

  李先生于2019年3月入职某单位,担任食堂厨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同时约定李先生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双方于2020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由于家里原因提交了辞职申请。

  庭审中,单位辩称食堂没有加班工作,周末安排值班,针对值班情况,每月随工资发放超工作量津贴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周六日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日一致,并未体现值班的相应特点,因此认定其周六日上班系加班。考勤簿显示李先生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周六日加班31天,单位每月支付超工作量补贴400元,应支付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3月15日加班工资差额。最终法院判决某单位支付李先生周六日加班工资差额4436元。

  【法官提示】

  值班与加班属不同概念。加班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值班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无需正常提供劳动。

  加班和值班虽然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两者性质不同。认定加班还是值班,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本职岗位上工作,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

  实践中,值班时的工作量远远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量,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提供相应的值班待遇,但主张加班费一般无法获得支持。然而,部分用人单位以值班名义实则安排加班,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