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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被判刑两年,错在哪里?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30] 来源:北京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民法典通解通读丨“薅羊毛”被判刑两年,错在哪里?

  总想着“薅羊毛”,最终却被判刑。咱们应该如何合情合理地享受优惠?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解读《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5名学生“薅羊毛”

  获刑一年三个月至两年半不等

  2018年4月,江苏某大学在校生徐某,在利用肯德基客户端点餐过程中,无意间发现两个“生财小门道”,即在APP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进入待支付状态后暂不支付,之后在微信客户端进行退券和退款操作,由此得到兑换券和取餐码。发现漏洞后,徐某还做起了“副业”:将诈骗得来的套餐产品通过线上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同时,他还将上述方法当面或通过网络传授给丁某等4名同学。

  截至案发,徐某的行为造成百胜公司损失5.8万余元,丁某等四人造成百胜公司损失0.89万元至4.7万元不等。基于此,徐汇法院依法认定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丁某等四人皆因相同案由被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刑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假交易,进而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薅羊毛”有风险

  随着新媒体与电商的发展,商家的营销和竞争转为线上,这使一些人因利益而组成羊毛党,一些企业因被“薅羊毛”而遭受损失。

  《民法典》第151条中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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