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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骚扰勇敢说“不”!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12] 来源:北京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北京政法网
  课前提问
  犯罪电影《门锁》近日全国上映。影片讲述了独居女士方卉遭遇职场性骚扰、被陌生人尾随、被邻居偷窥……种种安全隐患令人惊恐!其实不光影视作品,现实生活中性骚扰事件也频繁发生。
  遇到性骚扰怎么办?如何捍卫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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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个栗子
  闫女士的丈夫与齐某系同事关系,齐某通过闫女士的丈夫与其认识。后齐某用自己的手机向闫女士发送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内容是针对闫女士编写的。闫女士收到后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就此事传唤齐某,齐某对此予以认可。闫女士认为上述短信给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家庭关系,遂将齐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齐某停止侵权行为,向闫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法官释法
  性骚扰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屡屡发生,各地法院陆续受理性骚扰相关案件,但在实践中,因缺乏关于性骚扰的法律界定和认定标准,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造成一定障碍。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规定,给受害者捍卫自身合法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确定了认定性骚扰的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一种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该款中列举了性骚扰的四种主要方式,即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第二,上述行为须指向特定的受害者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民法典用的“他人”即表示受害人没有特定性别。第三,骚扰行为须是违背受害人意愿,不符合其利益的行为,即引起受害人反感,会造成愤怒、焦虑等不良信息反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强调了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有义务建立相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有效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在知悉性骚扰事件时,应立即制止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等。
  本案中,第一,齐某的行为违背了闫女士的主观意愿,引起闫女士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齐某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闫女士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齐某积极主动的用短信进行骚扰行为;第四,齐某的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闫女士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齐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一般熟人之间的玩笑话,并超出了正常的语言交流,是一个正常女性无法接受的。
  《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规定,针对的是民事侵权行为,如侵权行为较为严重,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行为及刑法中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发生重合,受害人可在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进一步追究行为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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