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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今起实施,行政处罚法首次全面修改

本站发表时间:[2021-07-15] 来源: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 作者:
  首违不罚
  禁止乱设“电子眼”
  延长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今起正式施行
  这是自1996年颁布
  以来首次全面修订
  每项修订都与百姓权利密切相关
  一起来看~
  01首次明确行政处罚概念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业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的主体,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处罚的对象,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02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的丰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将更加精准有力。
  另外,为使行政处罚更加规范高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案件调查的时间。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3增加“首违不罚”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其中,初次违法主要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在具体实施中,“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另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04延长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最长期限。超过该期限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五年追责期限适用于涉及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领域,和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安全领域,且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如果上述领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则不适用。
  05禁止乱设“电子眼”
  近年来,一些滥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应准确无误、客观全面,记录信息应有效告知当事人。
  06突发事件时期从重处罚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哄抬物价、紧俏物资制假售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
  为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实施管控,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素材整理自:央视新闻 新华社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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