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恋人会选择在七夕当天以互赠礼物的方式传递爱意。但对于恋爱期间情侣种种行为的法律意义,你了解多少呢?让我们跟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讲述的故事,一起拆开这份法律人的七夕大礼包吧。
赠送普通财物分手后可否主张返还
一次聚会上小帅对小美一见钟情,便主动出击,添加了对方的微信。通过一段时间的沟通与交流,小帅决定鼓起勇气向小美告白。七夕当天,小帅约小美夜晚漫步湖边,在清凉晚风和漫天星辰的见证下,将精心挑选的项链放在了小美的手心,收获了小美惊喜的笑颜,两颗心不断贴近。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小帅还经常在节日、两人纪念日以及小美生日等时点,向小美发送微信红包,并附言表达了自己的思念与爱意。
若二人分手,小帅能否主张返还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与礼金红包?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点给付另一方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或是为了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分手时不能主张返还。
分手后巨额财物的返还
男女恋爱期间,赠送礼物是一件平常事。有时男士为了追求心仪的女神,还会赠送“巨额礼物”以讨女神欢心。如果双方步入婚姻殿堂,自然欢天喜地。但若恋爱不成,分道扬镳,送出去的这些巨额礼物还能要回来吗?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由此,先要看看你送出这份“巨额礼物”目的是什么,用法律专业术语说,就是你的赠与行为附加条件了吗?
也许你会说,没有条件啊,我就是单纯为了让女神开心,或是吵架了求和好,或仅仅为了表达爱意等等。如果你是这么想的,那么两人分手后,这些无条件送出去的礼物是不能主张返还的。
但是如果你回答,送这么贵重的礼物,就是奔着结婚去的,为了结婚我才送的。结婚不成分手了当然得要回来。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赠送昂贵礼物的行为,法律上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既然两人分手,结婚的条件未成就,一方可主张对方予以返还。就返还的方式和数额,人民法院会综合考量给付时间、给付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依法予以裁判。
彩礼与恋爱赠与
看到这儿,可能有人会问,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赠与,不就是彩礼吗?两人分手没结婚,彩礼于情于法都是要退的嘛!如果你有这样的想法,那下面可要认真看喽。
【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彩礼的范围明确予以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可见,彩礼的法律性质与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并非完全相同。对于彩礼范围的认定不仅要以婚姻为目的,还要依据当地习俗。不属于彩礼的,则不能适用彩礼的相关规定,可按照赠与合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