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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语不是法定免责事由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0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史雪原 徐莺歌

  案情回顾

  吴某居住的房屋窗户玻璃突然坠落,导致停放在楼下便道的张某的小客车受损。为了修车,张某共花费8万余元。他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吴某赔偿8万余元车辆维修费、2万元车辆折损费等。吴某认为,张某未按规定停车,将涉案车辆停放在便道上;且墙上有“小心高空坠物,禁止人车停留”警示标语,因此自己不该承担维修责任。法院终审判决,吴某赔偿张某8万余元车辆维修费、800元交通费等。

  法律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家的窗户玻璃坠落,导致张某车辆受损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认定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吴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未尽到建筑物品的安全注意义务,以致玻璃坠落致使张某车辆受损,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他的抗辩理由不是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本案中,张某的车辆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坏,需进行维修。法院结合张某车辆维修时间、实际生活需要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交通费数额。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