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基金公司业务员孙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以投资“备用金”等项目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其伪造的基金公司定向投资理财协议。为引诱投资人与其签订合同,他谎称这是公司内部投资项目,可获取高额利润,并随时可以取出资金且无违约金。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孙某共骗取9名被害人投资款320万余元。法院根据孙某犯罪的情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责令孙某退赔各被害人财产损失。
法律提示
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对其身份的信赖,与被害人签订其伪造的单位合同,属于冒用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
理财产品诈骗往往许诺高收益,利用投资者贪图高收益的心理来骗取本金。本案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官提醒广大投资人,警惕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诈骗,切勿轻信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提出的具有高额回报的所谓“内部项目”,不要将资金交由业务员自行处置或将钱款打入个人账户。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仔细审查合同的条款,也要审查合同上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并鉴定印章真伪。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