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购买正品耐克鞋后,再用买来的仿冒品“以假换真”,向平台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牟取暴利,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潘某等3人批准逮捕。
因网络购物不能现场挑选、验货,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2014年我国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中特意规定,消费者享有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后的“网购后悔权”,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即签收货物7天内,且不影响卖家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如因主观原因不愿意完成本次交易,可以提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申请。这一规则设立的初衷原本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人们享有更充分的选择权。但在现实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却成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牟取暴利的手段,实属不该。
对“买真退假”行为,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达到一定数额还将构成诈骗罪,面临最低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
在“买真退假”诈骗过程中,无论仿品仿真度多高,假的都真不了,这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仿冒行为也并非法外之地。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仿冒者不仅要因自己的仿冒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从而为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古语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退假人”来说,心存侥幸,以损人利己的方法谋取金钱,最终受害的只能是自己。
而要防止“买真退假”行为,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商家也要着重在产品防伪、取证举措方面倾注更多的力量,防止因防伪措施不利,未能及时查验货品真伪,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同时,要注意建立完善的核验取证举措,全流程监控收发货情况,防止因举证不利无法维权。
(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