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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本站发表时间:[2021-10-2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张楠

  原标题:《个人信息保护法》下月实施,中消协发布提示 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验证方式

  本报讯 作为一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正式实施。10月28日,中消协发布提示: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小区物业、经营场所不能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快递单据等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使用完后应及时销毁,或是涂抹掉关键信息后再丢弃。

  近年来,中消协在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中发现,消费者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人信息问题主要集中在手机APP过度索权、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推送商业信息、“大数据杀熟”以及敏感个人信息的非法处理等方面。如2020年5月,江苏淮安警方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某银行员工以每条80-100元的价格,将银行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余额甚至交易记录售卖谋利,涉及个人信息5万余条;2021年央视3·15晚会惊曝多家知名商店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海量人脸信息被收集,但却没有一个商家明确告知消费者,征得同意更是无从谈起。

  中消协提示,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证消费者知情,并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经营者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

  经营者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除了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手机APP等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的服务。

  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人脸识别作为一种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容易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小区物业、经营场所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的唯一验证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难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应当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验证方式供业主或者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更不能为了商业目的非法收集消费者的人脸识别信息。

  中消协也提醒消费者,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授权。当消费者不同意经营者继续处理其个人信息时,要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经营者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另外要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如妥善处理未脱敏的快递单据等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使用完后应及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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