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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房东收取押金后不退还 这种情形如何处理

本站发表时间:[2023-07-2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李坤 王朝雨
  随着毕业季的到来,不少毕业生面临着离开学校后解决住房的问题。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毕业生们来说,一般不具备直接购买房屋的经济能力,因此租房也就成为了大部分人的选择。由于毕业生阅历尚浅、社会经验不足,在租房过程中可能遭遇一些问题。房屋到期退租,房东却不退押金,遇到这样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呢?
  2021年6月28日,赵某与冯某签订《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冯某将房屋出租给赵某,租赁期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承租人。
  租期届满后,赵某于2022年6月26日退租,并于6月29日正式交接完毕。经多次催促,冯某以房屋设施、家具被损坏为由,始终不予退还押金。无奈之下,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押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已按约定将房屋退还,冯某应依约退还押金,故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二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冯某同意退还赵某押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通常都会约定承租人交纳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该条款实际是出租人为了确保承租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订立的。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合同到期后房东以各种借口拒绝退还押金的情况,此时承租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应确保承租人不存在违约情形,此时出租人负有全额返还押金的义务。若承租人存在提前退租、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破坏损毁房屋或屋内物品、迟延交纳租金等违约情形,则出租人有权根据约定不予退还押金。实际租房过程中,承租人即使正常使用房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房屋及屋内家具的损耗,考虑到房屋本就存在自然损耗及折旧,只要承租人的使用行为处于合理范围内,不存在故意损毁行为或以超出约定范围的方式使用,就不能当然认定承租人构成违约,出租人以此为由拒不退还押金的,法院亦不会支持。
  此外,《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应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由此,对于设置不合理押金条款的出租人,尤其是采用格式合同的专业房屋中介机构,承租人对于押金条款应仔细审查并可以根据前述规定要求适当合理调整。
  法官提示:毕业生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标准、退还条件、退还时间,尽量采用“于双方搬离退房交接当日将押金退还”或“于双方搬离退房交接后X日内将押金退还”的表述,避免因未明确约定退还时间给房东提供拖延退还押金的借口。
  同时,在入住前应当仔细清点屋内家具、检查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并制作书面交接清单。对于存在问题的家具应当及时提出,并对沟通过程做好证据保存。
  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房东拒不退还押金,可以先协商解决,或者找物业、居委会进行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可以凭借房屋租赁合同、押金支付凭证、双方交接证据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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