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中存在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当产生劳动争议时,能否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北京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进行解读。
2020年,小白经过层层选拔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试用期为7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合同还约定了产生纠纷向劳动者所在地法院起诉。2022年,在小白入职满两年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由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期限时发生争议,小白认为应当将试用期计算在内,科技公司则不同意支付试用期的经济补偿金。
小白向工作地点A区(公司注册地位于B区)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包括试用期计入劳动合同期限);支付1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差额(即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20%)。在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小白对仲裁结果不满,欲提起诉讼,那么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呢?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身份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一般不能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工作上的管理权.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具有人身从属性,因此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案件范畴。
在普通的民事关系中,民事当事人具有平等的地位,可以自主、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如果约定管辖有效,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约定管辖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制约,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的,约定应属无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在仲裁阶段,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优先。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后不服的,并不是必须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起诉。
本案中,小白和科技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约定的条款无效,小白不能以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其可以选择科技公司注册地B区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A区的法院提起诉讼。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