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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宠”市场交易火爆,警惕三大法律风险!

本站发表时间:[2023-08-17]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宠物市场的交易范围早已不限于猫狗鱼鸟等传统动物,蛇、壁虎、蜜袋鼯、蝾螈、蜘蛛等爬行、哺乳、两栖、节肢类动物,被冠以“另类”标签,通过各类网络社交平台火速“出圈”,获得了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关注和青睐。“异宠”交易火热的背后,蕴藏着市场无序发展带来的诸多风险隐患,已引发相关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法律纠纷,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刻不容缓。
  风险一 网络平台审查不力 易成“异宠”交易“温床”
  大学生小李在社交媒体上看到有人饲养毒蛇作为宠物,心生好奇,在电商平台寻找售蛇店铺,并私信卖家求购活体毒蛇;卖家遂在平台上发布上架信息,小李拍下链接并支付价款。后小李在饲养过程中不慎被毒蛇咬伤死亡,其父母起诉要求该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商平台经营企业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对其平台上的网络交易负有审查、管理等义务。毒蛇卖家通过平台上架毒蛇交易链接,且在商品信息中注明“未去毒”等高度敏感字眼并附毒蛇图片,但平台未能通过机器或人工审核方式及时、有效发现、审核、管控危险商品上架交易,客观上为毒蛇网络交易提供了服务,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13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具有过错,是毒蛇交易的助成原因,应负次要责任。但平台与售蛇卖家间无意思关联,故不承担连带责任,其应单独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电子商务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负有审查管理义务,以禁止违法商品交易,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当前“异宠”交易渠道日趋多元,线上交易具备门槛低、隐蔽性强、经济快捷等特性,使其更易成为非法交易的“温床”。据不完全检索统计,淘宝、京东、拼多多三大网购平台上的“异宠”商品超2.2万件,另有诸多交易网站、社交平台、贴吧论坛等为各类“异宠”交易“指路”或“服务”。虽明面兜售的“异宠”大多无毒害,但部分科属为国家保护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网络平台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服务。
  实践中,部分电商平台囿于对违禁动物的范围掌握不全面、机器审核不敏感、人工审核不及时等因素,未能及时发现、有效制止相关交易,客观上为非法“异宠”交易提供了服务和帮助,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害的,平台或将面临承担上述民事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除公开兜售的无毒害品种外,部分买家通过后台私聊等方式在线寻购违禁保护动物或剧毒动物,部分卖家获得客户后,通过建立微信、QQ群等方式跨渠道长期定向兜售,给网络市场交易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服务提示:
  有关监管部门需加强对各类电商、微商、购物群等网络交易场所的监管审查,同时注重对各类社交平台、短视频网站等强化内容筛查管控,避免违禁“异宠”宣传交易信息广泛传播;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需全面提升对违禁动物类目的掌握程度,科学增设敏感字词句,进一步提高机器初审、人工复审能力,全面强化“异宠”商品审查管控;各社交平台需加强对微信群、QQ群及重点用户发布内容的监管审查,及时采取措施防治非法交易向其他渠道渗透蔓延。
  风险二 快递运输验视不察 易成“异宠”交易“帮凶”
  小王在网上购买毒蛇,并经由某快递公司成功投递签收。收货后不慎被毒蛇咬伤,起诉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者,未对装有毒蛇的快递包裹进行开箱验视、安检,并成功完成收件、运输、投递,违反了《邮政法》第25、75条、《快递暂行条例》第30、31条、《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系违法行为。结合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法律要求快递企业建立、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是为了应对快递过程中已知、未知的不合理危险。
  且邮寄活物、致害性物品等不合理危险,在邮寄行业发展历程中已具相当程度的普遍认知和可预见性。但物流公司未对涉案包裹进行收件验视和安检,以致自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件、运输并向受害人投递了危及寄递安全和用户安全的毒蛇,其行为未达勤勉标准,构成过失,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规定,邮政企业应建立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危及寄递安全的毒害性、感染性等各类物品”“各种活的动物”等不予收寄。实践中,部分物流公司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将较偏远或欠发达地区的快递网点收寄服务外包,但未审慎审查网点资质或对外包服务商执行有效监管,部分网点在未安检验视的“不知情”中辅助非法商贩完成了“异宠”交易的最后一环,导致自身同时背负民事和行政责任。部分网点对禁寄规则了解不充分、包装不规范,将装有剧毒、活体动物的包裹通过普通包装运输投递,严重危及寄递安全。
  服务提示:
  有关监管部门需加大对物流企业、网点的监管筛查力度,尤其注重在违禁“异宠”主要栖息的欠发达或偏远地区,加强物流包裹的检查管控,从源头治理违禁动物寄递乱象;物流企业需严格落实验视安检制度,加强网点管理和人员培训,确保包装、寄递规范,发现异常包裹时及时报告、有效处置、禁止投递,避免发生危害寄递安全的严重事件。
  风险三 “异宠”饲养、弃养放生不善 易危害自身及公共安全
  小张在某市场购买了7条乌梢蛇作为宠物蛇饲养,后于凌晨5时左右将黑色垃圾塑料袋装着的活蛇扔进某公共场所内,当日早上被保洁员发现并报警处理,经检查7条蛇为剧毒眼镜蛇。小张被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张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无故在某公共场所投放活蛇,造成人群心理恐慌,严重影响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因案件侦查阶段收集证据时存在缺失,致使无法认定被告人小张投放活蛇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当。故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小张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释法:
  眼镜蛇具有很强的毒性,随意将其丢弃,可能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即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等造成侵害的紧迫危险。行为性质需与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的性质相当。经侦查收集证据可以确认被告人的投蛇行为具有具体危险的,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服务提示:
  广大消费者选择饲养“异宠”时一定不能以猎奇、跟风心态盲目购买饲养,事先需全面了解异宠特性,不能因“异宠”不亲人、味大、难养等特征未达心理预期,就选择随意弃养放生。无合法来源、无检疫证明的“异宠”被弃养,还可能引发外来物种入侵风险,导致生态系统环境遭到破坏;有毒有害、危险性大的“异宠”被弃养,则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异宠”特性普及和相关法治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饲养合适宠物的共治共享能力,减少盲目饲养、放生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科学健康的宠物饲养环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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