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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法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本站发表时间:[2023-08-1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齐蕊
  俗话说“大灾之后,必有大疫”,随着台风“杜苏芮”横扫而过,留下满目疮痍的家园,也带来了疫情传播的重大隐患。北京通州法院法官提示,在我们有条不紊重建家园的同时,更要将“防疫”二字牢记心头,破解“大灾之后,必有大疫”的魔咒。
  灾后消杀不可少,医疗保障要跟上
  自7月29日开始的强降雨是北京地区140年以来最大的降雨,也让北京经历了百年一遇的洪水灾害。洪水褪去后,应对被洪水冲泡过的场所、设施、车辆进行全面消杀,对浸渍过的家具、衣物进行彻底消毒,因为洪水中往往夹杂大量泥沙、各种病菌,如不彻底消杀病菌侵入人体将会导致传染病暴发。灾区群众要做好居家环境的消毒,保持卫生。配合卫生疾控人员的专业指导,及时做好定点垃圾清运及消毒,加强灭蚊蝇、灭鼠等工作,控制病媒生物滋生,有效降低卫生健康风险。
  水灾过后,灾区的供水系统有可能出现毁坏情况,而有的水源已被污染,灾区群众要注重饮水卫生,不喝生水,饮用符合卫生标准的瓶装水或桶装水,对临时的井水等一定要消毒煮沸后再饮用,避免因饮用不清洁水源引发肠道感染疾病。如果出现了发热、咳嗽、呕吐等症状,要及时就医,不要自行用药或者拖延治疗时间。此外还需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防疫工作,避免造成灾后疫情传播。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不忽视,水泡食品不销售
  水灾导致许多商家库房被淹,大量商品泡水。一些不良商家为了减少损失,可能会将水泡食品进行再次销售。消费者购买食用后可能会导致身体不适,引发疾病、传染病,所以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尽量购买包装密封性好、非散装的食品。对于包装简陋,暴露无包装的食品,尽量不要购买。同时商品经营者也不要贪图一时的得失,应将泡水不能食用的食品、商品销毁。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灾难面前伸援手,乘人之危不可取
  救灾初期,由于交通不畅,可能出现物资匮乏、缺医少药的情况。此时为谋取暴利,一些无良商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这些做法不仅被道德否定,亦是违法行为,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也有被撤销的风险。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灾后防疫不传谣,守紧钱袋防诈骗
  洪水袭来,通信中断,亲人失散,在开展灾后重建灾区消杀工作的同时,面对各种真真假假的消息传来,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做到不传谣不信谣。切忌将不知道真假的灾情、疫情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散布,以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触犯法律。另外有些犯罪分子趁灾后通信不畅冒充亲人实施诈骗,在未核实真假之前,务必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洪水无情人有情,灾难过后遵循法律的指引,逐步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全方位阻断疫情传播,我们终将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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