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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人身损害,切记留好三类证据!

本站发表时间:[2023-09-2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小张、小王在交往过程中,因为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小张因此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促成双方和解,小王表示将对小张赔偿2000元。但由于小王迟迟未支付赔偿金,小张将其起诉至海淀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小王赔偿小张2000元。
  案情简介
  原告小张诉称:2022年5月,双方开始处对象。后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大打出手,造成小张头部、双上肢挫裂伤。事发当天,小张报案,双方在派出所达成和解,约定小王赔偿2000元,就此出具了欠条。后小王并未依照和解协议进行赔偿。为此,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被告小王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未作答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张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受案回执等证据及小王的自认,法院对其所称受伤、就诊及和解情况予以确认。经询,小张称双方在派出所达成和解,约定小王一次性赔偿其2000元。庭审中,小张主张另产生误工费,但其未就此提交证据。
  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小王殴打小张造成小张受伤,则其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小张自认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小王应赔偿其2000元,该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小王未履行和解协议,则小张请求其支付约定的赔偿款2000元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而其另主张其他款项的赔偿,并无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小王赔偿小张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本案可以按照民法典要求侵权人承担各项损失,但双方已就纠纷产生的损失通过协商方式明确赔偿内容与数额,应当按照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处理。若实际发生的损失未过分高于协议中明确约定赔偿金额,亦不能再主张。
  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时应该怎么办?如何保护自己?法官教你“安全123法则”保护自身权益。
  安全123法则是指:防止损伤进“1”步扩大,及时报警就医“2”不误,“3”类证据不可少。
  1.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因口角、琐事发生时,不要被情绪左右,大打出手。发生人身损害时,应尽快与侵权行为人拉开距离,同时保护好头部、颈部、胸口等重要部位,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发生出血应及时止血,当身体出现眩晕、站立不稳等情况时,即时呼喊寻求救助,避免造成更大损害。
  2.及时报警就医两不误
  身体受伤后,在相对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就医。报警时需要说明关键信息,包括在哪里、谁、发生什么、伤情如何、其他联系方式。就医时,应当向医生说明遭受伤害的部位、身体不适情况、有无慢性疾病或者身体特殊因素等,尽量将检查的做全,避免发生次生损害。当双方协商处理赔偿问题时,应当充分了解到因侵权导致的损害后果及可能存在的损失。
  3.三类证据不可少
  伤情不严重时,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从证据材料来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材料:(1)医院的材料,诊断证明;医嘱;费用收据包括门诊费、各项检查的费用、医疗费、门诊治疗等;休假单。(2)单位的材料,因病休假的单据、工资收入证明;(3)银行对账单,反映近期收入情况的材料,以证明误工导致收入的降低的事实。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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