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车辆几乎成了生活必需品,为车辆投保的重要性深入人心,发生保险事故后,怎么做才能获得合理的赔偿,成了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保险公司定损有没有期限?保险公司如迟迟不定损怎么办?密云法院法官通过一则案例向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介绍
付先生名下一辆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内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付先生当天向保险公司报案,签署相关手续后,保险公司过了36天才告知付先生定损结果。
付先生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延期定损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随即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延迟定损给自己造成的营运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付先生的营运损失,因为双方签署了延期核实保险责任协议书,约定180天内对付先生的车辆进行定损,保险公司仅用36天定损,远未达180天,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
事故发生当日付先生便报案,保险公司应依约尽快进行查勘并核定损失,但保险公司报案36天后才将核损结果告知投保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及时核定义务,影响了付先生车辆维修的进度,对此给付先生造成的合理的车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综合考虑付先生就其停运损失的举证情况,同行业收入情况、营运成本、利润等经济指标及保险公司迟延核损情况,对于付先生合理的停运损失,酌情判定为1320元。
保险公司将核损的期限从原保险合同约定的30日延长至180日,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该条款的内容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所以,不能将该条款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已尽到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条款对付先生不产生效力,法院未采信保险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
现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密云法院法官提示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法官在此提醒,保险公司在未对投保人进行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将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定损时间进行延长,这样的行为侵犯了投保人的权益,属于“霸王条款”,法院也不会支持。作为投保人,在投保或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更多关注保险条款的内容,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做好证据固定,为后续维权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