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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了半个月的二手摩托车出故障,还能退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0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二手商品往往因具备极高的性价比而受到消费者青睐,但购买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可否退款?北京市顺义法院通过这则案例告诉您。  
  基本案情
  邓先生在某网络二手平台购买了孙先生的摩托车,经协商,双方以7800元的价格成交,邓先生先行支付了首款。交付当日,孙先生将摩托车送至顺义区,并将二手车所有权证书、车辆行驶证、发票、完税证明与车辆一并交付。现场,邓先生对摩托车进行了检查和试骑,确认车辆无异常后,便向孙先生支付了尾款。
  然而半个月后,邓先生发现摩托车存在打不着火和漏油的情况。在多次联系孙先生未果后,邓先生将孙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邓先生退还车辆,孙先生退款7800元并按照三倍赔偿邓先生的损失。
  顺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孙先生并非专业买卖二手车人员,其在向邓先生出卖诉争车辆时已经将车辆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告知邓先生,亦将二手车所有权证书、车辆行驶证、发票、完税证明于交付车辆时一并交付给邓先生,且诉争车辆交付给孙先生时车辆里程显示的里程数为1万多,与孙先生告知邓先生的情况相一致。
  另一方面,诉争车辆交付时,邓先生对诉争车辆进行了检查和试骑,邓先生是在试骑车辆无问题后才将车辆剩余款项支付给孙先生,邓先生在检查车辆时车辆亦不存在打不着火及漏油的情况。在购买车辆后使用近半个月告知孙先生诉争车辆存在打不着火及漏油的情况,据邓先生提交的聊天记录、车辆行驶本、车辆所有权证书、发票、照片等证据,同时考虑到诉争车辆本身系二手车的情况,法院亦无法确认诉争车辆打不着火及漏油情况发生的原因系孙先生进行了隐瞒。因此,据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孙先生存在故意告知邓先生虚假情况或采取了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邓先生的行为。
  综上,孙先生无欺诈邓先生的主观故意及实施欺诈行为,孙先生不构成欺诈。就邓先生要求撤销诉争买卖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三倍损失的诉请,法院予以驳回。最终,顺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顺义法院法官提示
  二手物品的出售方负有保障所售二手商品在合理期限内正常使用的义务,但区别于新品,其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在合理限度内,这意味着买方对二手商品的瑕疵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本案中,二手摩托车在售出后半个月后出现打不着火及漏油情况,属于出现了二手商品自然损耗类的故障,邓先生主张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车款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法院未予支持。法官在此提示,消费者在二手交易中要注意及时查验二手商品的品质,注意辨别合理折旧、正常损耗和产品瑕疵,做到精准维权。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