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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时,要对给付款项属于定金、订金、意向金中的哪种性质进行确认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刘钟泽 亓彩霞
  近期,丰台法院用一则案例介绍在订立合同时,交付款项的性质中定金、订金、意向金,“三金”的差别。
  案情回顾
  董某某在某平台上A公司注册的二手车直播间内,有意向购买一辆二手汽车,于是支付了3000元意向金,后因考虑到对车辆质量不清楚、车辆年限较长以及较市场价格较高等因素影响,决定不购买此车。董某某多次主张退还意向金,但A公司拒不返还。董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A公司辩称,案涉3000元系定金,董某某交付定金后拒绝购买车辆,系董某某违约,其公司不应返还该定金。
  丰台法院裁判结果
  丰台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董某某在某二手车直播间通过某平台支付3000元,支付平台显示金额性质系“二手车购车通用意向金 ¥3000”,双方并未另行约定该金额性质为定金,亦未签订定金条款或约定违约后果;在双方微信沟通中,董某某将3000元性质称为“意向金”,直播间工作人员称金额性质为“定金”,但双方在微信沟通中并未就此金额明确为“定金”形成一致意见。现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购车合同,双方亦缺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意。董某某交付的3000元属意向金,在其未提取车辆的情况下,A公司应将意向金予以退还。最终丰台法院确认,A公司返还董某某款项3000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丰台法院法官提示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如约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日常交易过程中的一个交易习惯。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不具备定金的性质,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意向金严格说也不是一种法律概念,是一种行业惯例,是当事人一种自发行为。意向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无约定。在交纳意向金后,买方获得优先购买权。在双方最终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时,意向金可抵扣合同价款,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时,卖方需无条件退还意向金。意向金是否可以转化为定金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转化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只要转化为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综上,意向金未转化为定金之前,支付方有权随时拿回意向金。
  定金、订金、意向金,虽文意差别不大,但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对给付款项性质的条款仔细斟酌,以免因无法退回造成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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