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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购买翡翠,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一赔三”?

本站发表时间:[2023-11-1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谢银艳
  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直播买东西也成为了日常购物渠道之一。原本神秘的翡翠玉石交易,也登上了直播带货的舞台。灯光下冰透亮丽的玉石,加上主播热情高涨的推销,吸引了不少翡翠爱好者,让人直呼“太美”。但是,在收到货物后,不少消费者发现实物与照片、视频差异过大,简直是“见光死”,甚至还有以B货、C货充当A货的情况,让人觉得上当受骗。那么,直播间购买翡翠,到手后发现货不对板,能否起诉赔偿呢?北京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以下三个案例,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直播间买翡翠原石,到货后不满意效果能否索赔?
  王先生诉称,其系某购物平台用户。广海公司在平台的直播间售卖、加工翡翠原石,王先生对翡翠原石并不太了解,但看到评论区大量正面评论,和客服沟通后觉得可靠,便下单购买了2块据称为“冰种”的翡翠原石,并支付了13000元货款。广海公司客服建议切割做成饰品物件,王先生又支付了加工费2300元。收到饰品后,王先生发现与直播中描述不符,原石并非“冰种”,遂以广海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予以三倍赔偿。
  广海公司辩称,案涉原石是王先生自行选定的,翡翠原石本身具有特殊天然属性,原石里面的情况无法预估,消费者需要根据个人经验、通过原石表象对内部的种、水、底、色、裂进行预判、预估,也就是俗称的“赌石”。“赌石”是翡翠玉石行业中的普遍销售方式,按照“赌石”的行业惯例,只要广海公司提供的是天然的翡翠原石,那么原石内翡翠成色好坏的风险,应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与广海公司就案涉翡翠原石的购买及加工服务事宜事先磋商,基于双方的真实合意成立了相关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王先生在购买前已知悉案涉商品为翡翠原石,广海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亦告知其翡翠原石特殊性,一经开料加工无法进行二次销售等规则。王先生主张广海公司存在欺诈,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直播间购买毛坯翡翠板料,定制手镯后不满意怎么办?
  张女士诉称,欣阳公司是某平台的网店经营者,张女士在欣阳公司直播间下单购买了一只翡翠手镯,交易价款23500元。欣阳公司的主播在平台开直播,制造哄抬抢购气氛,向张女士推荐和销售镯饼料,描述其具有“冰花”“挂绿”等特征。欣阳公司将镯饼料加工成手镯以后,向张女士简短直播展示了一下手镯(起货视频)。张女士虽不满意,但欣阳公司仍然进行发货。收货后手镯实物没有“冰花”“挂绿”等主播描述的特征,反而有黑点等重大瑕疵,市场价格远远低于23500元,欣阳公司构成了价格欺诈,故要求欣阳公司退一赔三。
  欣阳公司辩称,其不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在直播间可以看清楚玉石板料的细节,在客户确认无误下单后,欣阳公司再根据客户提供的圈口等定制信息进行加工,手镯制成后,通过“起货”的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制成的手镯。张女士所述“冰花”“种水”为行业术语,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和认定,属行业人士根据经验对翡翠天然属性的一种描述,主播在直播时仅能看到玉石板料的表面纹路,只有在手镯切割并制成后才能看清内里的天然纹路,主播根据自身经验进行推荐不构成欺诈。且由于案涉翡翠手镯为定制产品,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欺诈的问题,欣阳公司主播在直播间对案涉翡翠板料进行的主观描述,并不是向消费者承诺所售商品属于国家标准中的何种级别,不能据此作为衡量商品是否符合宣传内容的标准,在张女士拍下涉案翡翠板料之前,欣阳公司曾多次发送“起货最终效果以加工完成后的成品为准”的提示,张女士对购买天然翡翠的风险是明知的,主张欣阳公司欺诈的依据不足。关于退货退款的问题,案涉手镯系在张女士下单购买的翡翠板料的基础上,根据张女士提供的圈口尺寸进行定做,属于定做商品,在无证据证明涉案翡翠手镯存在明显瑕疵及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属于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A货翡翠手镯竟是漂白充填,怎么赔?
  乔女士诉称,其在德兰公司经营的淘直播间购买手镯毛坯两只,定制为三个手镯,付款680元。在此期间,乔女士多次询问德兰公司工作人员该翡翠手镯是否属于A货,工作人员均给予肯定答复,保证该手镯未经过酸洗、注胶、染色的加工处理。收货后,乔女士委托的送检人签收三个手镯,并送往广州国检鉴定,鉴定结果均为:漂白充填翡翠手镯。德兰公司以漂白充填翡翠充当天然翡翠,系典型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故乔女士要求德兰公司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用。
  德兰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店铺主播、客服在与乔女士沟通过程中承诺交付“A货”镯子,现乔女士已经举证证明涉案手镯系“漂白充填翡翠手镯”,德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手镯符合“A货”的承诺,应承担退货退款的不利后果。而且,德兰公司将漂白充填翡翠手镯当作A货交付给乔女士,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必要的检验义务,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关于乔女士自行委托鉴定产生的费用,系证明案涉手镯不符合质量约定的必要支出,应由德兰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乔女士要求退款680元,赔偿三倍价款2040元以及鉴定费32元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及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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