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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以妻子名义设立公司产生的债务,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4-01-0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文/董振杰 通讯员/李欣
  博远公司与陈先生、航远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博远公司向航远公司进行投资,并约定航远公司、陈先生应在约定时间以约定的对价回购博远公司的股权。后博远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履行股权回购义务,陈先生之妻王女士对陈先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陈先生辩称,其妻子王女士不参与公司经营,投资协议上“王女士”签名系其代签。陈先生与王女士签有婚内财产协议,且与公司财务独立,没有用公司任何钱。
  陈先生之妻王女士辩称,不同意回购股份,即使陈先生应当支付股权回购款、违约金,该债务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还提交了婚内财产协议、代持协议书、声明书等用以证明二人财产相互独立。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补充协议载明,博远公司向陈先生、航远公司发出回购函,已行使回购通知义务,非因法定条件,不因其他原因发生改变,故陈先生应当按照投资协议履行回购义务,支付回购款。
  对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博远公司虽不认可王女士提交的婚内财产协议书及代持协议书的真实性,但其此前借款目的在于投资陈先生即将设立的航远公司,博远公司明知投资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航远公司虽以王女士某名义设立,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先生与王女士共同经营航远公司,且回购义务系基于特定身份(发起股东、实控人等)而产生,在不能证明投资协议上“王女士”签名系本人所签,又不能证明案涉投资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陈先生对博远公司所负回购义务属于陈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驳回博远公司要求王女士对陈先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博远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人物和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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