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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员工春节休假,怎样合情又合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4-02-0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李湉
  2024年春节放假通知已发布,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安排员工除夕休息。看到这里,大家脑海里是不是冒出一串串问号:单位能统一安排法定年休假吗?除夕休息必须使用法定年休假吗?单位可不可以安排团圆假、团聚假等福利假呢?近期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就与春节放假有关。让我们跟随法官一起看看,怎样才是安排员工春节休假的正确打开方式。
  案例一:赵某称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上诉请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1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则主张每年春节期间均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赵某已休完法定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此,公司提交了历年的春节放假通知,通知中载明公司每年自腊月二十五开始放假,并于春节后进行补班。赵某对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其春节期间均按照正常的法定假期休假。
  案例二:董某上诉请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主张董某已休完上述期间年休假,并提交春节放假通知。通知显示:“公司安排2021年2月6日(腊月二十五)至2021年2月21日(正月初十)放假,共16天,2月22日正式上班。2月8、9、10、18、19日为法定上班日期,优先使用员工法定年假抵扣春节假期。”董某认可阅读了该通知并认可按通知安排春节期间未到岗。公司亦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董某上述期间工资。
  上述两案中,公司均称春节期间安排员工休完法定年休假,无需支付员工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但两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对于案例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交的春节放假通知中虽然安排员工休假的天数多于国家统一放假安排,但对多出的休假性质未明确系年休假,并且通知中对休假进行补班的安排也不符合年休假的性质。赵某对放假通知亦不认可,故法院对公司关于赵某已休年休假的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于案例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向全体职工发送了春节放假通知,对多于统一放假安排的休假性质明确系“使用年假抵扣”。董某已读通知,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并实际在该期间未到岗上班,放假期间公司均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故公司对董某年休假进行的统筹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董某年休假已休,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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