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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度平安春节,谨防法律风险

本站发表时间:[2024-02-08] 来源:北京石景山法院 作者:
  马上过年了,不少人已经安排好春节活动。欢聚的亲朋好友、热闹的过年场景,沉浸在喜庆祥和的氛围中,人们难免会忽视春节期间的安全问题。无论是人身还是财产,过个平安的欢乐春节,是每个人的愿望。
  提醒1:未知ETC链接不要随意点
  作为辛苦工作一年的回报,很多上班族在春节前夕拿到了年终奖或者各种奖励,鼓起来的钱袋子也会被犯罪分子盯上,在此期间电信诈骗高发。
  由于春节放假时高速公路有免费通行政策,加之回家路程较短,小张今年准备自驾回家过年,顺便还可以自驾游,一举两得。前几天,小张忽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提醒其车辆ETC设备已经停用,需点击短信上附带的链接重新登录网站进行身份验证后,才能继续使用。小张点开短信附带链接后察觉异常,随即向公安机关询问,得知这是一种新型诈骗套路。民警告诉小张,ETC速通卡因为其方便快捷而备受车主青睐,安装者不在少数。但是ETC速通卡是有期限的,一旦超期不能使用可能导致车辆卡在高速收费口上,于是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瞅准了这一时机,开始谋划“ETC到期”的骗局,受骗人数不少,有的受害人点开链接进行操作后已被骗走3000元。
  上述高速ETC网络诈骗违法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同时,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其中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此外,年关将近,家家户户都在购买年货,“年货刮刮乐”诈骗也随之而来。诈骗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网购个人信息,冒充商家制作“感恩大礼包”“中奖卡片”等快递给消费者,诱导其扫码填写信息领取“豪礼”并提交相关手续费,不少人因此上当受骗。笔者提醒消费者,天上不会掉馅饼,来路不明的快递二维码不要轻易扫。
  人们在春节期间进群抢红包被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不法分子以“发红包”为引流手段实施诈骗,将受害人拉进微信群,红包是真的,但数额较小,受害人在群中常能抢到“红包”便放松警惕。一段时间后,有陌生人通过群添加受害人微信,向其推荐投资理财、网络赌博平台等,并以“包赚不赔”的承诺进行引诱,导致尝到甜头的受害人信以为真,最终被骗走钱财。此外,还有一类引诱当事人点击注册的“红包链接”骗局,诱骗受害人填写个人信息,骗取其隐私数据;或是在受害人手机中植入木马,便于不法分子后台操控牟利。总之,为了避免上当被骗,陌生红包不领取,未知链接不点击。
  提醒2:租借车辆双方都要认真履责
  春节期间,异地旅行、长途探亲的人不在少数,租赁、借用车辆现象非常多,由此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涉及较多主体,如果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赵某购买车辆后就交给租车行进行出租。去年春节时,为了出行便利,肖某与租车行签订合同,约定租赁赵某车辆。但肖某租车后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途中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驾驶员逃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由肇事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各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赵某、肖某、租车行共同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租车行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具有对承租人驾驶资格、交通违法情况、事故情况等进行风险审查的义务。但在肖某租赁车辆时,租车行只要求其提供电子版驾驶证,并未核对其驾驶证原件,赵某、租车行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租车行出租车辆给肖某使用后,肖某对该车辆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他人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在驾驶员逃逸无法确定是谁的情况下,肖某作为租赁车辆使用人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结合肖某、赵某、租车行的过错大小,最终判决扣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后,剩余损失由肖某承担70%的责任,赵某、租车行共同承担30%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是以过错为前提的,那么何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形,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及其他情形。
  春节期间,走亲访友、旅游外出等活动较多,机动车使用的频率较大,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也随之上升。在出租、出借车辆时,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做到基本的审查和注意义务,确保车辆不存在缺陷,承租人、借用人具备驾驶资格及不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等,承租人、借用人则应安全租借,谨慎驾驶,避免因自身出现过错而承担相应交通事故责任的风险。
  提醒3:旅游涨价当心价格“刺客”
  随着春节假期临近,各地消费市场火爆,有些商家提前调整了“春节价”,如日常理发的价格从28元变为58元,酒店房间价格直接几倍上调,饭菜酒水餐饮服务都要涨价,“春节宰客”现象屡屡出现。
  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避免价格欺诈或者价格“误会”的发生,同时明确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上述规定一般都是针对比较明显的涨价现象,还有一些价格“刺客”是通过毁约退单背后实现涨价的。
  去年春节前半个月,刘先生通过某旅游网络平台预订了一间豪华标间,打算放了假带着家人前往度假。当时,房间价格每晚588元,刘先生预订了6晚,总共支付3528元。但临近入住时,平台客服专员告诉他,由于房间爆满,无法入住必须退房。刘先生登录平台App查看发现,在其即将入住该酒店时仍然可以预订到同样规格的客房,只不过价格已上涨到每晚1580元。随后,他给酒店打电话询问,工作人员称,他们并没有接到刘先生的订单,平台未传给他们,因此无法安排入住。至于未接到订单的原因,对方表示不清楚,需要询问平台。当天晚上,平台以无法安排入住为由,取消了刘先生的订单,并退回3528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刘先生要求平台“退一赔三”,并且承担因无法入住导致行程改变而产生的动车票费用约2000元。平台客服专员表示可以满足“退一赔三”的要求,但由于动车票是酒店住宿外的支出及损失,无法申请。
  春节期间,有的热门旅游地酒店出现临时毁约涨价的现象,这种做法不仅有违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同时也违背了酒店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惩罚性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酒店存在虚构解约理由、虚构价格、恶意退单毁约涨价等行为以谋求不当利益的,则该酒店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有权向消费者协会等机构投诉,或者向相应的市场监督或酒店管理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商家这种行为还可能因违反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提醒4:去“网红打卡地”警惕踩雷
  拍照、打卡如今成为不少年轻人记录美好瞬间的新方式。一些景点因互联网的分享而被大家熟知,争相前往,打卡的人多了就诞生了“网红打卡地”。春节期间,人们在计划去一些“网红打卡地”时,不能只考虑“红”,还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免“网红打卡地”成了“伤心地”。
  近日,一名大学生和另外两名年轻人夜游某地车站“打卡”拍照,一人爬上车厢顶部被高压电弧击中坠落,全身50%烧伤,被送入医院ICU救治。据了解,他们是按照网上的攻略指引特意在夜晚去该车站打卡的。这场悲剧的发生,一方面是几个年轻人轻易相信“网红地打卡攻略”,被错误信息误导,另一方面则与这类网红信息缺乏严格审核、“网红打卡地”安全管理不完善有关。
  “网红打卡地”致伤致死,责任应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红打卡地”一般作为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有人在此遭遇危险,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周某带着两个儿子和外甥女前往某地水坝游玩,一同前去的还有友人沈某。3个孩子下水玩耍时,周某的长子小方未戴游泳圈。后周某未告知沈某便中途离开,离开前也未叮嘱其帮忙看护孩子。周某离开后,沈某在岸边听见小孩呼救声,抬头发现小方在水中挣扎,沈某急忙下水试图救援,周边其他游人也参与救助。尽管如此,小方当日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水坝建设项目属水利工程,建成后因其造型独特美观又可亲水游玩,在短视频平台走红,成为“网红打卡地”,并逐渐有人前来游玩。周某以该村经合社、村委会、乡政府、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村委会是水坝的建设单位,对水坝及周边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水坝走红,游人大量增加,村委会对水坝及周边也应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水域应属于需要加强安全保障的合理范围内,虽设置了警示标语,但村委会并未在桥下区域安排相应巡逻或救助人员,该区域存有一定安全隐患,因此村委会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周某作为小方的监护人,在案涉事故发生前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周某自身对孩子的溺亡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对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乡政府、区政府并非水坝的建设方,对水坝周边没有直接的安全保障义务,周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村经合社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方,应与村委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确定村委会和村经合社对周某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周某12万元。
  近年来,探访冷门秘境成为热门的旅游打卡项目,尤其是在短视频平台上,穿越无人区、夜闯废弃车站和攀爬野长城等寻找“野景”的攻略比比皆是,但是人们常常忽视这些“探险”背后的安全风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笔者提醒网络博主要为自己发表的打卡攻略负责,须客观全面描述,不能淡化风险;网络平台也要对“网红打卡地”攻略的内容把关审核,重点提示安全风险。
  提醒5:好意同乘更应安全驾驶
  春运期间,自驾车返乡由于时间自由、路线灵活,还可以携带年货和小宠物,成为不少短途甚至长途返乡者的首选。其中,不乏捎上顺路的同乡、带上买不到车票的朋友同事等好意同乘情况。但如果返乡途中好意同乘遭遇交通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好意同乘一般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非运营行为,具有无偿性,不收费,没有其他利益交换的特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郑某与付某等四人是工友、同乡关系,春节前夕大家相约自驾回老家过年,正好郑某购买了七座车,愿意无偿搭载他们。因为打工地离老家较远,需要至少两名司机轮流开车,于是郑某就通过其他工友认识了伍某,伍某说自己有驾驶证,开车熟练,现家里有事,急着回家,于是双方一拍即合。郑某和妻子与其他五人一同自驾返乡,途中伍某驾车时车辆爆胎撞上护栏,付某受伤。付某以同车的其他六人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伍某向付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10万余元;郑某向付某赔偿8万元。付某、郑某和伍某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自称在事故发生前与郑某议定了乘车费用,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付某与郑某是同乡和工友,在春运公共运力紧张期间,郑某同意搭载他返乡,确属好意施惠。一审法院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20%的责任符合规定。在伍某和郑某的责任问题上,伍某认为事先约定由自己开车,郑某表示可减少车费,但没有证据证实,因此对伍某主张是有偿向郑某提供劳务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两人构成雇佣关系的依据不足,伍某作为涉案车辆的驾驶人员,负有保证驾乘人员安全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认定伍某在车辆爆胎后未能采取正确应对措施,对事故损害结果具有过错理据充分。一审法院结合两人在事故中的过错,认定应由伍某和郑某对付某的损失分别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依据充分,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搭顺风车”等好意同乘现象,属于民事主体间的好意施惠行为,符合民法典倡导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有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应当得到鼓励。但是,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人,都应当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守道路交通法律规定,尤其是春节期间路况复杂、返乡路程遥远,更应安全驾驶,避免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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