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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年会不能停!》说说劳动者权益保护“小贴士”:遭遇裁员和加班必须依法应对

本站发表时间:[2024-02-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袁翾
  随着电影《年会不能停!》的热映,诸如“被优化”“主动加班”等职场“热词”再次引起社会广泛讨论。电影源于生活,日常工作中如果出现了这些情况,用人单位的“操作”是否合法?普通劳动者又当如何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朝阳法院法官与大家一起看剧说法。
  问题一:“公司发展要‘裁员广进’”,劳动者应当如何应对?
  电影中的大集团为削减运营成本,启动“裁员广进”计划,公司人力资源专员“开门见山”,直接与员工商谈裁员补偿金。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选择通过“经济性裁员”方式降本增效,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条件,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果为员工预先设定考评标准,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条件,具体而言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需先对该劳动者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其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无过失性辞退该劳动者,否则或将被依法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问题二:“加班是一种彰显工作态度的方式”,加班费应当如何计发?
  电影中,资历较深的员工告诉新员工“工作那么繁忙,在哪儿都一样,在公司加班还用不到自己的电费”,并顺手指了指身后刷视频、打游戏的同事,如此“加班”不仅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显然也不被法律提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一方面,如果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费。另一方面,加班不仅是单纯的时间经过,亦需要有相应工作内容作为支撑。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当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日常还需注重对加班通知、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材料的留存。
  问题三:“走捷径买职位、买卖职务有何后果?
  电影中,集团下游工厂供销科科长庄正直为了调入总部,花费30万元买通集团人事部经理,虽然因调换出现“乌龙”,庄正直最终没能成功调入,但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甚至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一百六十四条也分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出规定,其中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则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非国有单位买卖职务的行为不仅无法实现“职级跨越”,最后反而买卖职务的双方都还可能锒铛入狱。
  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公司内部的职务廉洁事项提出要求并告知员工,庄正直的行为一旦被查证属实,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提示广大劳动者,晋升机会需要通过正当途径合法争取,“钻漏洞”“走歪路”最后可是真正的“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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