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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岸别松懈!入职遇到这三件事,说明你的权益正被侵害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26]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作者:
  正值跳槽高峰期、高校毕业季临近,很多用人单位陆续开启“纳新”模式。招聘季中,针对劳动合同或各类协议中的试用期、保证金、社会保险等林林总总的条款,劳动者如何识别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本文结合案例为您全面解析。
  用人单位设定试用期期限及待遇不得挑战法律底线
  何女士与白云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因花卉制作工作岗位需学习培训,故本合同试用期期限为2022年6月至8月,试用期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入职后,何女士了解到劳动合同就试用期的约定违反相关规定,故提出变更,但协商未果。后何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白云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双方签订的2年期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超过2个月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故应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向何女士支付2022年8月工资差额4000元。进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因此白云公司应支付何女士2022年6月至7月的试用期工资差额共计4800元。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次数、期限、工资标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及工资待遇。
  1.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期限、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见,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试用期超期的,就超出法定试用期限部分,应属无效,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相应期间的劳动报酬。
  2.仅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是否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需注意的是,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求职时需防止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仅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此时若试用期届满不再续聘应为劳动合同的终止。另需注意的是,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若用人单位不提前通知,则劳动者可依第47条规定主张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3.劳动者如何防范“试用期”下的各类法律风险?
  首先,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留存。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重要行动指南和基本遵循,劳动者入职时应注意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其次,若产生纠纷后通过各类途径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得借招聘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或违约金
  陈先生于2020年入职飞跃公司担任销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飞跃公司要求陈先生交纳销售管理责任保证金1万元,并约定如陈先生在职期间不足一年,应向飞跃公司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数额的违约金。因飞跃公司拖欠工资,陈先生入职后半年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飞跃公司以陈先生没有完成任务且该款项系合作股金,拒绝返还已收取的1万元,陈先生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飞跃公司返还保证金,飞跃公司则主张即便返还,也应先抵扣陈先生应赔偿的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飞跃公司向陈先生收取销售管理责任保证金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飞跃公司虽提出为合作股金,但未能就具体合作方式提供说明及证据佐证,故其继续持有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飞跃公司虽与陈先生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并未对陈先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故无权向陈先生索要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飞跃公司向陈先生返还保证金1万元。
  劳动者在应聘入职时,应提升保护自身相关证件及财物的法律意识,对于用人单位违法收取财物或扣押证件的行为,切忌盲目服从。
  1.用人单位能否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入职保证金?
  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借“管理”之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亦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能否设置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5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2条为服务期相关,第23条为竞业限制相关。通常情况下,违约金是对合同签订双方的一种约束,也是合同救济的一种方式,但为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故对劳动合同通过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仅限于第22条及第23条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无效。
  3.劳动者如何防范自身财、物因招聘被扣押的风险?
  首先,劳动者在入职时需注意保护好自身的相关证件,提交复印件,对用人单位借用名目收取证件的行为及时留存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求助。其次,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于已经缴纳或被扣取的费用、证件,劳动者可依法通过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
  陈先生2020年3月入职黑土公司,月工资6000元。黑土公司始终未为陈先生缴纳社会保险。陈先生多次催促,公司均以正在办理中、材料交纳不全需补充等为由推脱,后要求陈先生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陈先生明确表示拒绝。2022年1月陈先生以黑土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要求黑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黑土公司要求陈先生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有损社会保险征缴秩序,陈先生拒绝具备正当理由。黑土公司未依法为陈先生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陈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获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黑土公司应当按照陈先生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
  用人单位负有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社保缴纳情况不仅关乎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护,更关乎国家的社会保险征缴秩序及社保基金的运行,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侵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1.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法律强制性要求,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主动放弃而免除,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书”等属于无效协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保承诺书”等做法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也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得将试用期作为拒缴社会保险的挡箭牌。
  2.劳动者通过其他途径缴纳社会保险,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付?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若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通过人力社保部门寻求救济,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若劳动者通过其他公司代缴社保,导致与其劳动关系真实状态不符,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亦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该项争议属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3.劳动者如何防范自身社保权益被侵犯的风险?
  首先,准确识别“放弃社保协议”的风险及陷阱,积极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对于拒缴、迟缴、漏缴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稽核。其次,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职期间突发疾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的,将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此时,用人单位应参照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赔偿,实属得不偿失。最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若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文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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