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对交通事故后逃逸认定不服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张某驾驶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倒车时,车辆尾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该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称下车查看发现车辆上没有车主的联系方式,遂告知小区保安发生事故,但匆忙中忘记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随后张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三天后,该车辆车主藏某报警称自己的车辆被剐蹭,并前往大兴交通支队处提供陈述材料及小区监控视频,大兴交通支队于当日通知张某接受处理,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经过调查后,大兴交通支队认定张某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张某罚款18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张某不服,诉至大兴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发生事故后,并未立即报警并等待处理,而是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在事故发生现场未留下自己的有效联系方式、未主动与对方车主联系,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具有可归责性。张某主张其不知晓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在对方车主联系自己时并未逃避赔偿责任的意见,因此不构成逃逸的意见,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法院不予采信。
大兴交通支队根据张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对其处以1800元罚款的处罚,系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之内,对其违法行为记6分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收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